2019年送彩金网站大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1-04-22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根据《中华人民政府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政府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学校政务公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
第五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学校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一名领导分管保密审查工作,建立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六条 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各项业务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政府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政府共和国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八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范围:符合《中华人民政府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信息。
第九条 下列信息不得公开: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六)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十条 下列信息可以公开:
(一)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或者提供部门的经办人员审查,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三)主管领导审核,决定是否公开。
第十二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主管领导的签名、日期;
(六)学校认为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各部门在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等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不同学校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学校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学校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对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明确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级保密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需申请确定信息的单位,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函;
(二)申请确定的信息文本;
(三)有关主管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拟公开的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内容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要求学校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二十条 不依法履行保密审查职责,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市教育局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南宁市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学校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信息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纳入学校部门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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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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